近年来,腾讯与阿里两大互联网巨头在投资并购领域频繁操作,构建了他们的20万亿生态圈,其资本能量已经能与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的上市公司总市值相比肩。很多人都深切的体会到两大互联网巨头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对他们由此引发的财富集中效应和市场支配力量感到担忧。难道“大即原罪”吗?我们到底应该怎么看待腾讯、阿里、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巨头带来的经济效率和由此引起的损害社会公众福利的可能性,这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学问题,我们在此对经济学的理论只做简单讨论,更为关心的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在大规模并购扩张过程中应该注意监管部门的哪些对于反垄断的要求,以免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引起公司的股票价值动荡甚至更为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巨头的震慑作用
当今的互联网巨头为什么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于私人数据的掌控优势,在算法时代,私人数据很可能会被巨头们利用来实施价格歧视,我们可能无法察觉,因为它是以一种隐形的方式存在。官方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何谓“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大数据“杀熟”行为,针对同一件商品,比如一个台灯,新用户看到的价格是22元,但如果是算法认定有购买意愿的老用户,价格则会显示为26元。蚂蚁占据对私人数据的绝对支配优势,可以利用算法实施完全的价格歧视。互联网巨头利用算法占了私人的便宜,必然引发经济学上所说的外部性,即损害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如今,“反托拉斯法”被经济学家比喻为“交通警”。正如萨缪尔森所说,反垄断法在今天的意义,也可能唯一的意义就是:使用一部简单的法令来震慑这些大企业,提醒人们关注和监督这些大企业、明星企业的一举一动。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遵循的反垄断要求
有可能我们很多人会觉得,许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初衷并不是想像以上说的巨头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非法竞争,但是监管的法令无法去探究每个拟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终极目的是什么,只能给所有人划定一个范围,或设定一些条件,在合规范围内的或满足一定条件的便不会触及法律的红线。
1、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反垄断事项主要是经营者集中
中国的《反垄断法》将控制经营者集中作为防止垄断和保护竞争的重要措施,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事前申报制度的申报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是商务部,达到了申报标准就必须要申报,申报后,会由商务部根据各种因素,包括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等进行审查,最终的决定权在商务部。
2、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申报标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第3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4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三、上市公司因经营者集中未通过审查并购失败案例
2008年可口可乐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汇源果汁便因为商务部对其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未通过而最终导致并购失败。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开始实施其收购汇源果汁全部股份的计划,拟出资3亿美元。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作出《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 》认为: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