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股权交易或者借贷所融资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所有者结构以及资产结构等发生变化,从而通过收购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变成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本文将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角度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这一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实务中存在的实施难点和困境,并且从多个角度对上述实务难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管理层收购的管理学与经济学理论
1、“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产权理论”
从管理学角度讲,管理层收购主要是基于两大理论,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产权理论”。详细来讲,“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是指公司的高管们获得公司控制权和所有权之后,是为自己的公司在卖力干活,从而会干的更带劲,因为其为公司创在业绩的同时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为其他的中小股东创造了巨大的利益。只有规避了利益冲突,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利益追求一致,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行为,使得信息披露更加规范而透明,解决了依赖道德约束和事后监管处罚带来的不力。
而科斯的产权理论主要是指私有产权能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也就是充分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层收购就是运用了这样一种理论,提供一种激励机制,充分理解并尊重人的价值,将人和附加在其身上的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和企业分配的问题制度化。
2、经济学的“代理人问题”
从经济学上讲,其实是和管理学上述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有些类似的,它主要是指“代理人问题”。即公众公司始终都是存在着一定的代理成本,这种成本存在的原因就是公司的所有者一直依赖其代理人,即公司的高管经营者,来为所有者创造最大化利益,而管理者的利益目标不可能与所有者的完全重合,因此就产生了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即代理人问题。实施管理层收购之后,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便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大大降低了以上代理成本。
二、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
1、收购价格显失公正
如何确保在MBO 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符合当期市场行情,不违背公平原则,是收购的关键所在。目前而言,从我国已实施的多数MBO定价可以看出,大部分是围绕每股净资产上下波动,一般低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实际上转让价格一般都是公司少数领导拍脑袋决定的。例如粤美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2.95元,第二次转让价格为每股3元,均低于2000年公司每股净资产4.07元,虽然粤美的MBO有其合理化的转让价格考量,但实务中大多数这样的例子,其定价依据并不表明企业实际的资产优良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预期,并且这种方法仅是从会计角度对企业历史进行考量,缺乏机制透明,违背公开原则。
2、收购股票来源缺乏制度依据
一般来说,公司掌握的股票有两个来源,一是公司在二级市场上以回购方式购进的股票,二是公司发行新股时或者增发新股时留存的股票。但是就上市公司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上述来源均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同法律相抵触。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论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不得预留股票,也不得在以回购的 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管理层收购的股票合法来源应当是我们着重应予以考虑的问题。
3、收购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存在主体的资格不合法或者收购行为不合法的问题。实务中,管理层一般会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管理层通常以新公司的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从而保证拥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但是这个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壳公司通常不满足《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要求。《公司法》要求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此外,不少公司管理层收购案例中存在以职工持股会收购的做法,但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实际上不能从事投资活动。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完善建议
1、建立科学定价制度,保证收购价格公正合理。
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操作中,收购价格公正合理是MBO成功的关键。为做到公正合理,首先要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及经营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参照企业的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估价,创业层的合理补偿,人力资源分配成本等要素,而不能仅仅根据每股净资产估价。此外,保证转让价格的公正性还应当减少MBO过程中的单边交易局面,增加买方数量,将管理层或内部员工发起的投资公司作为收购公司股权的买方之一参与竞价拍卖。
2、股票来源方式的创新
既然现有的股票来源方式没有制度依据,那我们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新的方式解决管理层收购的股票来源问题,幕前主要有以下方式可供考量:(1)原股东放弃配售的股份,可以从拟采取余额包销的承销商手中取得,用于管理层收购的实施。(2)年终股票股利的分配,可以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将这部分股票奖励给经营者,或者留存待将来使用。(3)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此方式有一定的政策难度,可能存在证监会不予批准的困难。
3、促进相关立法,完善MBO操作流程
MBO作为一种业已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应该有完善的法律配与之相适应,若长期行走于法律的边缘,最终将被市场经济摈弃,很难真正成为一种稳定的改革路径。就目前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现状来看,对MBO合法性的质疑,既有其本身的制度缺陷,也有法律技术设计以及统一认识尺度的分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MBO本身的问题,也就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导致。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促进相关立法,完善MBO操作流程,对现有MBO法律法规规则尽可能细化,消除模糊,增强可操作性,使其有法可依,确保各方的利益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