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的售前混淆?
更新时间:2021-04-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近似的混淆是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造成混淆的时间来划分,可大致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及售后混淆。通常人们理解的商标混淆是售中混淆,即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而造成的混淆,实质上是使用了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因而构成商标侵权。而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则很少被人们关注,由于售后混淆在实践中应用不多,所以我们来聊一聊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侵权商标的使用导致指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产生了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兴趣转移到了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

相关案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中粮公司拥有“大悦城”商标,与其经营相似业务的被上诉人寺库公司,在百度推广的网页中使用“寺库朝阳大悦城”字样,于是中粮公司将寺库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其构成商标权侵权。

法院判决对售前混淆有如下论述:本案中,因被诉行为系发生在用户进入寺库公司网站之前(亦即发生在寺库公司实际提供服务之前),而用户点击被诉内容后进入的寺库网站中并未使用“大悦城”,故虽然被诉行为会使部分相关公众误认为寺库商城为北京朝阳大悦城自行开设或与寺库共同开设的购物网站,从而具有混淆可能性该情形属于售前混淆

根据法院的分析,《商标法》中对于侵权行为混淆产生的时机并未限定其次,售前混淆同样会对商标权保护的利益造成的损害因此判决寺库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在三个月内登报道歉,并赔偿中粮公司维权支出的一切费用。

关于售前混淆:

这种混淆在消费者实际购买时再次识别即能被消除,并不会影响消费者真实的购买意愿。例如,你“康帅博”误认为康师傅,仔细观察才发现并不是康师傅,但此时你已经很饿了,依然买下了“康帅博”这样一来,原本属于康师傅的交易机会显然已经被“康帅博”抢走了,这便是售前混淆。而售前混淆之所以构成侵权,就是因为这种行为通过商标的近似,减少了被混淆商品应有的交易机会。

售前混淆是在传统“混淆”理论上的一种扩充,加强了对于商标所有人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已经在司法判例中有一定的使用,因此理解售前混淆,对于防止恶意竞争,保护商标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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