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1-04-12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等。

虚假出资指并未交付货币、实务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等,欺骗公司和其他股东;出资不足指出资者未足额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逾期出资指出资者没有按照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后,将公司注册资本转移走的情形。那么对于这些问题,出资瑕疵的股东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起诉到法院。

 

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

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公司对出资瑕疵股东进行限权

 

限权主要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所谓相应的合理限制是指瑕疵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出资瑕疵股东进行除名

 

除名即解除股东资格。但是除名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能适用。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公司解除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后,公司需要进行减资或由其他股东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公司减资或由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前,该出资瑕疵股东对于债权人的责任并不会免除。

如果,出资瑕疵股东转让瑕疵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可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瑕疵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同样可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需要着重注意的一点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不得以出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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