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转移的主要交易形式之一,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如果说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那么合同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经济纽带。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也因此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来源。在合同的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企业都可能面临着因合同而产生的问题。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
我国《民法典》中对许多合同规定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市场主体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主体的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企业要防止两种合同主体不当的倾向:一是当事人错位,即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不具有这两种能力。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合同中的常见漏洞往往是违约条款部分。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够帮助企业把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以及对合同未来履行结果的预测,设计对自己有利同时又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违约条款。
定金条款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违约责任条款
《民法典》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些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我公司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签订时的其他注意的事项
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