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是新进员工填写的一个基本的文件资料,其目的在于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信息,从文件的形式和内容来看,《入职登记表》是不会引发什么法律纠纷的。但是如果单位能够完善《入职登记表》的内容,对于今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会有积极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若入职登记表中的相关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属无效条款,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入职登记表或可作为送达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张三虽然于2008年3月24日就已经离职了,但是公司并不能证明张三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了,因此,公司辩称张三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因此,我们在制作《入职登记表》时,如果有这么一栏:通信地址信息并载明:本人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的,本人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这样子,以后遇到员工自动离职或不愿意签收相关文件资料的,公司只要往《入职登记表》上记载的通信地址寄送就可以起到法律效力了。
入职登记表或可作为劳动者存在欺诈的证明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而入职的,可能会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并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怎么证明劳动者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呢?这个就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这时,如果单位有详尽的《入职登记表》的,就可以起到保全证据的作用了。
但并非所有的劳动者的事实与《入职登记表》不符的情况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欺诈的。要看具体的内容与劳动者履行相关工作任务是否有相关性。
类似婚否、籍贯、是否劳动仲裁、健康状况等与工作内容无直接相关的信息出现隐瞒,是不会触发相应的后果;但是学历、工作经验、技能证书等就不得隐瞒更不得造假,单位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采取辞退等合法手段。
入职登记表或可充当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惩戒。
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应当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实践中,法院对经劳动者、用人单位协商认可后,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的遵守等劳动合同所应具有的必备条款,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入职登记表》,视为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