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更新时间:2021-04-12

绪论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合同必不可少,当对方较大程度不能履行合同,甚至完全不履行合同时,该行为到底是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还是触犯了刑法的合同诈骗,值得商榷

案情简介:王某是二手车商人,在2016年以72万元出售一辆保时捷给齐某,当时说该车为精品车,不存在重大事故。事后在一次日常保养过程中齐某发现该车底盘存在多处生锈的问题,经鉴定该车属于涉水车,遂报案,当时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过律师的充分辩护,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分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②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实务要点: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行为构成极为相似,更多是的程度的问题,当事人自始至终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与能力则更倾向于诈骗罪,如果仅仅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则仍有履行的意图仅仅是在质量、数量上有所欠缺则认定为民事欺诈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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