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更新时间:2021-04-12

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审理案件,案件的推动到法院审理阶段通常情况下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是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的。

 

但是百密一疏,办案人员日常办理大量案件,其中难免存在以下纰漏的地方,如果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调查的情形,又当如何处理呢?

首先,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是,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才可以主动依职权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案件的退回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了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即在该种情况下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不受次数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公诉方认为己方证据尚有欠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延期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但此种方法是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补充侦查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是以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为前提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申请撤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即检察院申请两次补充侦查使他们最后的机会,如果经过这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做到事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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