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04-12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免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时常伴随着肢体的接触以及一些辱骂,这就会造成一些身体上的伤害,或人格尊严方面的伤害。当我们去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我们私权利的时候由于公权力机关的判断失误或者一些其他原因可能会作出不予处理或希望双方和解的决定。但是这样的结果往往并不是当事人所希望看到的,在面对这样的情形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赋予了我们人身及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我们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的时候,不受他人的干涉。这就赋予了我们依法维权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的维权依据及方法。我们依法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对该案如果不予立案,而当事人认为该案件又不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因此在面对自己权利受到侵犯,向有关机关提出公告的时候,如果有关机关有不予立案的情形应当要求他们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如:不予立案通知书),而后以此为依据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当然,如果我们的案件的确尚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也应当遵守有关机关的决定,尊重相关机构的决议,不可滥用自己的权利。在此笔者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和气生财,对于一些轻微的矛盾尽可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尽量不给相关工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量,毕竟我国人数众多,司法资源非常有限,希望可以将这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更为重要的问题解决上,进一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道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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