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用“四级两审”审判体系。每个案件最多经过两次审理基本就是其终审结果。根据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与影响力的大小都会影响其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我国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共同审判,审判案件是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处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些简单程序外,其他程序都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复杂或简单,都由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成员的可控性表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责任上。责任是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有机纽带。合议庭案件的质量取决于审判长是否负有责任。实行合议庭责任制度,即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
第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审判,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质量有条件地负责;第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必须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合议庭的决定是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成员意见的分量都是一样的。因此,合议庭成员有义务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第三,判决书上的签名是合议庭全体成员的签名,表明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案件的判决负有责任。总而言之,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负有共同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利于加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
合议庭责任制除了以上优势外,也存在着诸如合议庭成员不固定、“合而不议”、“审而不判”等弊端,我们应当将合议庭责任制度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并且克服其存在的弊端,真正构建科学的权力运行、职权配置、责任承担的制度机制,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对合议庭人员进行合理配置
应当对于审判长和审判员的职责进行合理分工,解决“合而不议”的形式化问题,在庭前的阅卷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合议庭全体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共同阅卷、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合议庭成员追责制等,将对于非主审法官的业绩纳入考核体系,增加对于合议庭整体履职情况的考评。
提高法官准入机制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提高法官的准入机制、待遇机制和管理机制,审判法官有别于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需要很高的法律专业水准及审判实践水平,因此对于拥有审判职称但尚在法院后勤、行政等部门工作的人员应当对其加强专业培训和考核才可进入合议庭的审判工作中。
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形成相对固定和专业的合议庭
在庭室的设置上,应当根据审判人员的能力、背景和擅长领域等,将审判员固定到相应的合议庭,派出法庭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合议庭。如此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能力。
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
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合议庭责任制度的关键一点还在于如何对于审判法官的职业保障进行落实。只有让审判法官无后顾之忧,才能确保法官忠实履职。法官法实施十多年来,法官义务的基本内容已经得到执行,但是关于法官履职的待遇和保障却并未落到实处。这对于加强法官审判中的司法伦理判断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伦理的形成有赖于整个社会司法环境的改善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而且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待遇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审判法官的队伍中来,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我们法院的司法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