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是一项复杂的操作过程,长期以来,并购市场存在着各种并购乱象,涉及大量的法律规范和风险点,上市公司不但具有一般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还存在着其自身特有的法律风险,本文从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几个方面法律风险进行总结阐述,并提出几点合理化的风险防范建议,在上市公司的并购中也会存在其他诸多风险,需要在交易过程中充分做好战略规划。
1、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重大债权债务风险主要是指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未向收购公司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并购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规模,资产优化重组,从而在二级市场高价出售股票盈利,但是重大债权债务会严重影响并购公司的股权价值。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应当在实务中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债权债务的时效性,是否有超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债权,会面临着难以收回的风险;第二,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如果涉及赃款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债权,最终可能无法收回;第三,因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环保等面临的巨额侵权责任赔偿;第四,因对外担保、未决之诉等存在的或然债务问题,这些通常难以被发现,需要并购方运用多种手段观察了解;第五,因合同约定、关联公司等存在的连带责任承担。
2、并购股权存在瑕疵
目标公司的股权是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标的,如果其存在未披露的隐形瑕疵,将会严重影响并购目标的实现,甚至会导致并购的失败。股权的隐性瑕疵主要包括设置权利负担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形,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以非货币出资方式的资产瑕疵等。
3、上市公司资产并购重组的内幕交易刑事风险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并购重组通常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巨大,公司的资产、收入乃至经营范围都会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信息因而也会深刻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决策。但外部投资者毕竟与内部人士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此阶段凭借其内幕信息进行大量的证券买卖可牟取高额的非法收入或避免损失,利字头上一把刀,这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很容易会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交易对方在进行资产并购重组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在责任认定前将无法参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后的36个月亦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此外,启动刑事追诉后,被追诉人可能还会面临高达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一旦被曝光,还可能会引起市场的剧烈反应,“株连”该公司的股价,导致暴跌甚至跌停。可见,刑事法庭的法槌一旦落下,上市公司将难以“承受其重”,这一领域的风险因而值得上市公司关注。
二、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做好并购战略规划并完善前期尽职调查和协议签署工作
收购公司在准备并购之前,应当充分做好并购的战略规划工作,对于自身的和目标公司的风险进行充分审视,组建专业团队,进行文书准备等。尽职调查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尽职调查应当全面的对目标公司主体以及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知识产权、业务经营状况等方方面面都应当进行详细了解和记录工作,对于潜在的或者目标公司可能刻意隐藏的重大债权债务风险,收购公司也应当运用常规尽职调查之外的方法,例如访谈或者通过调查公司不寻常的担保合同,未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对外投资等进行提前预防和规避风险。
此外,在并购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好并购协议签署这一方式来做好风险隔离,协议中注意相关条款的设计,如存在目标公司未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或者股权瑕疵等,目标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保证条款来确保收购方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2、上市公司资产并购重组的内幕交易刑事风险应对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的磋商阶段之前应当严格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到不必要的人那里,还应当缩短磋商流程,进行相应的精简。对于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分级工作,以防核心重大信息传递至非机要人员、非决策人员手中。另外,一旦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的股票交易已经出现异常波动的时候,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停牌,对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披露,这是及时止损的策略,商业目的固然重要,但也应当做好与合规之间的平衡。
除了以上策略之外,我们还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在内幕交易有关事实不清,监管机构又习惯于采取推定的方式,此时若行政相对人不举证反驳,积极申辩,则可能被推定为内幕交易。众所周知行政机关的处罚认定会对相应刑事案件的认定产生关键影响,刑事办案机关在看到有关行政处罚认定后,很可能先入为主的对有关事实产生确信,从而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先决影响,且在刑事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对案件的调查推进,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争辩申诉的空间变得更小。因此,面对内幕交易的指控,相对人切不可抱有“清者自清”的心态被动应对,应当争取在行政处罚这一“黄金阶段”就“毕其功于一役”,充分申辩,运用行政诉讼程序,应对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的不利认定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