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1-04-12

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也是建设单位的义务,施工单位无法越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是,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会以各种办法不进行竣工验收,或拖延竣工验收的进度,或伙同其他共同参与验收的单位阻碍竣工验收的进行。

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常常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返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为了防止被建设单位恶意拖延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即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通用条款以外的部分)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一定期限内,如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不提出异议并提供异议证据的,应当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虽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不可交付使用,但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具有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享有工程款追索权,只要合同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在不涉及交付使用之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据此进入下一阶段,即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而无须一味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而无所适从。

即便合同没有约定逾期未组织竣工验收即视为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亦可与建设单位补充约定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验收推迟的,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函告建设单位尽快组织竣工验收,且施工单位现场遗留人员、每日所需成本费用、拖延验收将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情况一一告知以尽提示义务,为将来索赔提供依据。

 

为了避免因此而耽误竣工验收的进程,并耽误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当注意:

 

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充分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包括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水平、工程价款及利润空间、市场风险等,准确评估是否能够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质量条款的依据。并且,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工程款,并可能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企业内部,包括项目部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建立质量考评制度和整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质量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切实有效的实施已有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控,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予以重视,及时分析应对,并在确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后尽早整改。

对于建设单位以不合理的理由提出质量问题拖延竣工验收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要求调解。

 

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验收时间的确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竣工日期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于施工单位而言,是确定是否拖延工期、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施工单位应注意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的竣工日期是否为施工单位实际竣工日期。

 

最后,为了顺利实施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不仅应从防范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的角度制定预防措施之外,还应当从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施工人员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加强施工人员纪律与责任感等角度避免因自身原因影响竣工验收进程。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除部分整改、返修施工外,虽然没有施工阶段那么复杂、繁冗的管理工作,但也是考验施工单位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水平的重要节点,更是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重要依据和前提,相关法律风险施工单位应引起重视,并根据自身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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