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采购方式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起着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该阶段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招标的法律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之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只有在取得批准后,招标人才能开始招标。但实践中,招标人在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招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项目未立项或未经批准;土地、规划手续不齐全;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而未获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等。
在招标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招标,招标人将面临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导致招标无效。若项目最终未获批准,招标人将可能损失前期所投入的费用。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被认定招标无效的,招标人还要向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是违约责任。
因此,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
串通投标的法律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亦有明确规定。
其表现形式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等;
串通投标行为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中标人质次价高,影响项目建设,严重时可能造成工程安全事故。
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放宽资格审查制度,使用低价评标方法,防止串标抬高价格;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尽可能放宽废标条件和标准,让更多合格投标人参与。
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所谓“黑白合同”,业内亦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对外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及监管等为目的而进行报批或备案;对内的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黑白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黑白合同”主要表现为: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价、增加工作内容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后,又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 “黑白合同”成立后,招标人将面临因签署的“黑合同”为无效合同,仍需按“白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风险。此外,“黑白合同”签订双方还会面临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避免签订“黑白合同”。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项目范围调整、工程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及时规范并签署补充协议,并将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