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对于一个人来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给我们一个遮风避雨的场所,是我们安全感的重要支撑,因此我们对我们的房屋享有哪些权利便成为了大家较为关注的话题。今天笔者以城市中较为常见的小区举例给大家讲解房屋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
首先,需要明确我们在小区中生活,我们的活动范围涉及了自己的房屋、楼道、电梯、小区等诸多范围,在这些范围中有的领域是我们自己的活动空间,如:房屋,我们自己的独立生存空间,是我们的专有部分。我们的房屋,是我们个人独有的空间,不为他人所侵犯,如果他人非法侵入可能面临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处罚风险哦。但是我们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我们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其次,是那些共有领域,如电梯、楼道等地方,我们享有共有权,我们一起使用一起管理,是为我们的生活创造便利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最后,与这些共有领域相伴而生的便是对这些共有领域的管理,大家所共有的空间如楼道、电梯等等,针对这些不同的地方我们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同的。例如小区的电梯里我们经常能看到播放各种广告,小区业主的停车位,某一天开始对外开放,并进行收费,诸如此类的情况,那我们业主对于以上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是否享有收益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典》第282条有明确的界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对于建筑及附属设施如果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盈利的情况下,除了经营满足《民法典》的其它规定之外,经营产生的收入的部分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外,剩下的收入归全体的业主共有。
我们该如何运用这些我们所享有的权利呢?这一定是诸多业主想知道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有一些重要的事项还是需要多数业主共同决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专有部分面积的要求体现了对“大住户”的保护,而“人数”的要求体现了对小住户的保护,通过两个要求,全面的保护了各类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