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更新时间:2021-04-12

随着202111日关乎十四亿人民切身利益的《民法典》生效,《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居住权的规定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什么是居住权?我们在享有居住权的时候又可以做什么?

居住权的定义和权能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概念上不难看出居住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不同的地方在于其享有的权能,一般用益物权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以收益为主要目的充分发挥有关用益物的作用。但是居住权却仅仅规定了占有和使用的权能。即原则上用益物权人是不可将该套房屋对外出租的。而且根据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部分人的基本居住问题。所以依据目的解释的原则居住权的设立也应当仅仅限定在居住的程度上,而不应扩大至出租等使用手段。且居住权是给予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住房为初衷而设立的制度,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所以居住权人也不得对住宅进行转让、继承等不当处分。

居住权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住宅的位置

  3.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 居住权期限

  5. 争议解决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生效要件。居住权是要式合同(书面形式)且采用形式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作为其生效的前提。看到这里一些敏锐的读者可能会在心中产生一个疑问,居住权有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而遗嘱又是是当事人去世为生效前提的,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又当如何妥善的处理这个问题呢?

    《民法典》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对此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的回答,在此,笔者认为居住权本就是一个刚刚出生的制度,制度多少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不宜规定的过于死板,也应当给予大家探索、发挥的空间,随着居住权适用的范围愈发广泛,其规定必然是会更加完善具体的。关于该制度未来在遗赠抚养协议,所有财产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人,而给自己在该房屋中设立居住权至去世;以及夫妻离婚过程中被要求履行经济帮助请求权,满足另一方住房需求等方面还是有很大的、很充分的发挥空间的,该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物权的使用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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